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19第56号】公告,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2019第5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为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J/T296-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以下为‘网络’公示的标准全文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和符号... 2
3基本规定... 3
4平台应用体系... 5
4.1一般规定... 5
4.2一张蓝图共享... 5
4.3项目储备... 6
4.4项目协调... 7
4.5BIM应用... 7
4.6辅助决策... 8
4.7监督评估... 8
5平台数据体系... 10
5.1一般规定... 10
5.2规划数据... 10
5.3建设项目生成数据... 10
5.4城市设计数据... 11
5.5建设项目审批数据... 12
5.6全域数字化现状数据... 12
6基础环境与安全体系... 13
6.1一般规定... 13
6.2基础环境... 13
6.3安全体系... 14
7平台管理体系... 15
附录A规划数据要素构成表... 16
附录B项目库信息属性结构描述表... 18
附录C城市设计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 21
附录D全域数字化现状数据要素构成表... 25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8
1、总则
1.0.1、为规范“多规合一” 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统筹项目策划实施,促进部门空间治理协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实现“ 多规合一” 的“ 数据共享、空间共管、业务共商” ,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 多规合一” 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1.0.3、 建设城市“ 多规合一” 业务协同平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0.1、一张蓝图
通过“多规合一”工作,形成城乡统筹、全域覆盖、要素叠加、指标统一、政策协同的一张蓝图,蓝图所包含内容应当按程序依法审批。
2.0.2、“多规合一” 业务协同平台
以“一张蓝图”为基础,各部门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统一提出建设要求,辅助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的信息平台。
2.0.3、储备项目库
储备项目库包含近期建设和年度建设储备项目。近期建设储备项目是指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储备项目是指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2.0.4、项目策划
在项目审批前期,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通过多部门协同,明确项目落地建设的相关事项,使项目具备可决策、可落地、可明确实施条件的工作过程。
2.0.5、项目空间协调
项目空间协调是在项目策划过程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项目空间选址可行性意见的工作过程。
2.0.6、部门会商
平台用户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部门之间快速交换意见,提高沟通效率的业务功能。
2.0.7、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次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8、建筑信息模型元素BIM Element
建筑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简称模型元素。
2.0.9、城市信息模型City information model (CIM)
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为核心,支撑“多规合一”一张图、项目符合性审查以及建筑信息模型数据(BIM)的规划建设管理综合体。
3、 基本规定
3.0.1、平台建设应遵循整体设计、统筹建设,对接审批、优化服务,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
3.0.2、平台的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平台应用体系、平台数据体系、基础环境与安全体系、平台管理体系。
3.0.3、平台中时空数据的空间基准为统一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时间基准应采用北京时间。
3.0.4、平台应依托政务网建设,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可依托城市政务云环境部署。
条文说明:目前各省、市基本都开展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已搭建了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基于这些软硬件环境或通过相应的升级改造,可满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需要;有些省、市搭建了统一的云环境,“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可以直接按需租用云环境中的软、硬件资源,如广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3.0.5、平台建设应按照横向部门协同、纵向信息联动的原则,提供各类数据、服务和应用接口。
条文说明:
横向部门协同:应充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确保信息共享和功能交互,系统对接关系如图3-1 所示。平台间应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实现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业务互联互通,实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纵向信息联动:为建立国家、省、市、县各级联动的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上下互通的业务协同网络提供接口。
3.0.6、平台严禁存储、发布及共享任何涉密数据。
3.0.7、约束条件代号
M 必选mandatory
C 符合条件时必选conditional
O 可选optional
4、平台应用体系
4.1、一般规定
4.1.1、应用体系应包含一张蓝图共享、项目储备、项目协调、BIM 应用、辅助决策、监督评估应用。
4.1.2、可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 ),开展BIM 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的应用,实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BIM 应用的对接。
条文说明:有条件的城市,可在BIM应用的基础上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基于统一的城市空间及管网、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中协调景观风貌,进行多方案比选、红线和控高分析、视域分析、通视分析、日照分析等合规性比对,并通过仿真模拟和分析,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
4.1.3、应用体系可结合城市实际需求进行拓展。
条文说明:平台功能扩展分近期功能拓展和中远期功能拓展。近期(至2020年)可应用虚拟现实(VR)、城市信息模型(CIM)、大数据技术,建立规划、建设、管理精细化应用模型,拓展平台精细化管理功能,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中远期(至2035年)可应用物联网、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城市实时监控模型,智能响应城市服务需求,提高平台智能化服务水平,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4.2、一张蓝图共享
4.2.1、一张蓝图共享应包含空间信息共享、数据更新、数据应用功能。
条文说明: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空间信息实时共享,为数据更新和数据应用提供操作平台。
4.2.2、空间信息共享应提供数据调用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数据共享管理服务。
条文说明:制定城市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明确数据资源服务地址,方便各类用户快速查找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调用、交换、共享管理。远期可在通用平台模式的基础上开发自定义配置模块,为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自定义专属化的空间信息配置服务。
4.2.3、数据更新应提供数据入库更新服务、数据标准化质检服务、台账分发服务、数据迁出服务、版本记录服务。
条文说明:规范数据入库更新流程,提供数据标准化质检服务,保障各类空间信息的标准准确。各类数据的更新入库近期可以由专职部门对空间信息资源进行统一更新入库管理,远期可由各职能部门自主更新。同时开发台账分发、数据迁出、版本记录服务等功能,保障平台数据的安全。
4.2.4、数据应用应包含数据浏览服务、数据查询服务、数据展示服务、统计分析服务、数据监测服务、数据应用管理服务。
条文说明:面向各类用户提供数据浏览、数据自由叠加展示、数据信息查询、数据分类统计分析、报表输出打印、数据监测预警、数据应用自定义管理服务。
4.3、项目储备
4.3.1、项目储备应包含项目发起、项目信息更新、项目跟踪管理、项目检索、项目统计功能。
条文说明:储备项目库管理工作是项目生成的空间指引和项目启动的工作基础,包括建立近期建设规划储备库和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纳入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储备库的项目优先予以启动策划生成。储备项目库按照供地方式,实行划拨用地项目、经营性用地项目、工业用地项目和储备用地项目分类管理。
4.3.2、项目发起应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录入、空间定位、附件导入、项目信息核查服务。
条文说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规划实施要求和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主动策划项目,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意向选址、初估投资、策划生成类型(划拨用地、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储备用地)、拟开工年度等基本信息,并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储备库中新建项目条目及相关信息。平台应支持普通电子文件及空间边界等多类型附件的导入、下载和修改,实现项目空间一键定位,并提供项目名称查重、信息格式检查、空间边界图形检查等核查服务。
4.3.3、项目信息更新应提供项目入库更新服务、项目调出服务、项目信息历史版本管理。
条文说明: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方向、目标指标、用地储备指标等建设需要,明确全市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滚动更新需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通过协同平台推送至规划统筹部门落实项目必要性及初步用地情况,经多规合一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已完成项目策划生成的项目,调整出储备库,进入实施库。项目启动策划生成后,在协调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空间协调、未通过可行性研究协调),可暂时返回储备库,储备库应对返库项目、返库时间、返库原因、责任部门等信息进行标注和管理。
4.3.4、项目跟踪管理应提供报表统计服务、项目状态展示服务。
条文说明: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按照项目专业类型、项目属性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属地政府,由责任部门、属地政府负责跟踪管理。可通过平台服务对储备项目按类型、按空间、按要素等多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储备项目的推进情况、办理状态进行可视化展示。
4.4、项目协调
4.4.1、项目协调应包含项目空间协调、在线会商、督查督办、报告生成、统计分析功能。
4.4.2、项目空间协调应提供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查报告生成、协调成果管理服务。
条文说明:项目空间协调是依托“多规合一”空间规划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产业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规划设计条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方面意见,形成项目在空间布局上是否可行的综合意见。政府部门可通过合规性审查服务,实现项目边界比对各类控制线的一键检测,生成合规性审查报告并可导出,审查历史记录统一管理,可追溯、可查看。
4.4.3、在线会商应提供会商发起、项目关联、意见会商、会商报告生成、会商统计分析。
条文说明:通过在线会商功能,政府部门实行线上协同、线下决策,提高部门沟通的效率。针对相关联的项目,还可实现多个在线会商事项相互关联,会商意见及相关附件可共享。
4.4.4、督查督办应提供督查规则配置、监督和预警、绩效考核服务。
条文说明:通过建立督查督办考核机制,系统听督查规则配置,实现督导和预警、绩效亮灯考核服务。
4.4.5、报告生成应提供模板定制、一键生成、报告导出服务。
条文说明:系统提供报告生成模板定制功能,可一键自动生成相应报告并且提供导出成文件格式的服务
4.4.6、统计分析应提供模板定制、参数配置、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报表生成服务。
条文说明:系统为统计分析提供模板定制、参数配置等个性化统计分析,数据统计、分析形成的报表可生成文件,提供下载。
4.5、BIM应用
4.5.1、BIM 应用应包含数据展示功能,可包含方案比选、合规性比对功能。
4.5.2、数据展示应提供建设工程BIM 模型的加载、浏览与查询。
条文说明:实现基于一张蓝图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城市现状二维数据、城市三维地面模型数据和建设工程报批BIM精细模型数据的集成显示和可量化计算与分析。建设工程BIM模型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工程规划BIM模型和市政工程规划BIM模型。
4.5.3、方案比选可提供模型对比、业务分析、仿真模拟服务。
4.5.4、合规性比对可提供红线分析、控高分析、视域分析、通视分析、日照分析服务。
4.6、辅助决策
4.6.1、辅助决策应包含用地现状分析、项目辅助选址、项目指标性审查、项目综合分析功能。
4.6.2、用地现状分析应提供模型管理服务、统计分析服务、报告生成服务。
条文说明:通过搭建辅助决策数据仓库,对用地规划内容、利用现状、总量、结构类型、空间分布等建设用地现状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4.6.3、项目辅助选址应提供模型管理服务、参数配置服务、一键选址服务、报告生成服务。
条文说明:按照选址条件和管控规则要求,对用地类型、影响因子及其相关权重参数进行配置,形成选址模型,通过选址分析,筛选满足条件的地块,推进项目精准落地。
4.6.4、项目指标性审查应提供审查要素选取、审查规则配置、一键审查、审查报告生成、审查台账统计服务,并可提供BIM 交互式审查服务。
条文说明:平台应支持对BIM模型的数据展示,但在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还难以实现基于BIM模型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规划冲突检测和规划指标核对,一般仍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进行数据分析以辅助建设控制指标审查。有条件的城市,可以BIM报建工作为基础,在项目前期阶段,实现项目BIM模型与各类规划控制线、地下管网、空间形态等要素进行交互比对,审查项目合规性和可行性。
4.6.5、项目综合分析应提供分析要素配置、分析规则配置、分析结果图文展示、分析结果输出。
条文说明:实现分析要素和分析规则的灵活配置,功能可拓展可集成,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需求。
4.7、监督评估
4.7.1、监督评估应包含数据更新监督、工作监督、评估考核。
4.7.2、数据更新监督应提供数据更新时效、异常和完整性的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
条文说明:按照数据更新时效安排,开发面向数据更新责任主体的更新时效、数据完整性、更新异常情况的监督、预警模型,通过自动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为数据更新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4.7.3、工作监督应提供工作过程的时效监督、流程合规性的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
条文说明:通过工作监督机制及功能,可实施对工作过程进行及失效监督考核,并且对流程合规性的监督、预警、报告生成服务生成文件,提供下载。
4.7.4、评估考核应提供模型配置、统计分析、绩效评估、报告生成服务。
条文说明:为评估考核提供灵活的模型配置丰富,并且为统计分析、绩效评估和报告生成文件、提供下载。
5、 平台数据体系
5.1、一般规定
5.1.1、数据体系应包含规划数据、建设项目生成数据、城市设计数据、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全域数字化现状数据。
5.1.2、平台应建立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库。空间数据按专题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业务需求合理分层,相同类型的要素应按同一图层进行组织。
5.1.3、数据体系可结合城市实际需求进行拓展。
5.2、规划数据
5.2.1、规划数据应包含空间管控类、规划编制成果类。
条文说明:规划数据主要是指平台涉及的各个层次和各种类型的规划成果空间数据。本标准不对规划数据自身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凡是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数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区现行的技术标准或规定。
5.2.2、空间管控类数据应包含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空间管控类数据内容应符合附录表A.0.1 的要求。5.2.3、规划编制成果类应包含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内容应符合附录表A.0.2 的要求。
5.3、建设项目生成数据
5.3.1、建设项目生成数据应包含建设项目生成红线,可包含BIM 模型数据。
条文说明:建设项目生成数据是指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经部门协同通过后确认的空间数据及相关项目信息,解决空间矛盾,达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产能的目的,并且支撑审批改革。在有条件的城市或地区,针对重要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项目,可在项目前期探索BIM技术相应应用。
5.3.2、红线图形数据几何类型应为封闭多边形,红线属性数据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分类指标信息、项目发起人信息、项目建设单位信息、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信息。
5.3.3、项目基本信息应符合附录表B.0.1 的要求。
5.3.4、项目分类指标信息应符合附录表B.0.2 的要求。
5.3.5、项目发起人信息应符合附录表B.0.3 的要求。
5.3.6、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应符合附录表B.0.4 的要求。
5.3.7、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应符合附录表B.0.5 的要求。
5.3.8、重大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项目策划,可包含BIM 模型,模型主要属性应包含要素名称、空间位置、类型。
5.4、城市设计数据
5.4.1、城市设计数据应包含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级三维基础数据、管控要素三维数据。
条文说明:总体城市设计数涵盖各类评估、控导及区域划分等二维专题数据,用于指导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及城市设计的编制。三维基础数据作为控规单元及地块级层次城市设计方案的基础数字沙盘三维场景,主要用于方案演示、研讨以及审批等方面工作。涉及空间信息的管控要素转化为三维数据,作为BIM建筑方案进行管控及冲突比对的数据基础,主要用于城市设计实施信息化层面应用方向。
5.4.2、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应包含现状特色资源评估图、公共空间系统控导图、景观风貌体系控导图、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划定图。
条文说明:总体城市设计方案数据由各类评估图、控导图及重点片区划定图等二维数据构成。
5.4.3、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级城市设计三维基础数据应包含地表、建筑、道路三类模型数据。
条文说明:城市设计方案的三维基础数字沙盘场景由地表、建筑、道路三种类型的模型数据构成。
5.4.4、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应符合附录表C.0.1 的要求。
5.4.5、控规单元及地块层次级城市设计三维基础数据应符合附录表C.0.2 的要求。
5.4.6、管控要素三维数据应包含建筑体量、建筑外观、功能布局、街道空间、街道设施、山水景观、慢行系统、开放空间、标识标志、交通设施类管控要素。
条文说明:城市设计方案中凡是涉及三维空间相关的管控要素内容,须将其空间信息作为三维数据进行入库。
5.5、建设项目审批数据5.5.1、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应包含与空间布局有关的行政管理数据和最终审定的BIM 结果数据。
条文说明:行政管理数据主要包括用地规划阶段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相关数据。城市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管理结果数据按照本标准基本规定和5.1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并接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面向不同用户和不同业务需求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在有条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BIM报批的地区,可以将已经审批的BIM模型(最终版本)数据接入平台,作为确定用地规划建设指标的一种参考依据。
5.5.2、行政管理数据应包含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空间数据,可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征收、用地结案、土地供应空间数据。
5.5.3、BIM 结果数据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建(构)筑物工程规划、市政工程规划的BIM 模型元素及其几何、非几何信息。
5.6、全域数字化现状数据
5.6.1、全域数字化现状数据应包含基础地理数据、用地现状数据、行业现状数据,可包含建筑现状数据、新型开放数据。
条文说明:全域数字化现状图是反映城市发展现状的各类数据的集合,由各个部门负责提供并更新维护,各类数据掌应符合相关数据来源部门所制定或采用的标准,实现“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保障权威数据”。
5.6.2、全域数字化现状数据构成应符合附录表D.0.1 的要求。
6、基础环境与安全体系
6.1一般规定
6.1.1、平台网络环境横向上应保证城市相关部门间的互联,纵向上应与上下级网络环境互通。
条文说明:目前各地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大部分是采用各城市现有的政务网,但也有自建的专用网络,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该保证与城市内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使各部门都能正常访问和使用平台;同时也要考虑与上级(如国家、省级平台)或下级(如区级、县级)部门网络连通,实现数据的共享共用。
6.1.2、平台应制定安全防护策略、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稳定运行。
条文说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安装、部署与使用,应确保网络环境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等。
6.2、基础环境
6.2.1、平台本级横向网络宜为千兆光纤网,纵向网络一般不低于百兆光纤网。
条文说明:由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的“一张图”数据多为空间数据,对网络环境带宽的要求比较高,本条参考广州、厦门、宁夏、合肥、南昌、福州、漳州等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经验,是对平台网络环境带宽的要求。网络中的交换机的传输速率最低应不低于10M,宜为1000M,隔离网闸的传输速率最低应不低于10M,宜为100M。
6.2.2、平台应配备稳定成熟的地理信息系统基础软件、数据库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其性能指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条文说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属于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之一,本条参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17),对“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软件环境进行了规定。
6.2.3、平台应配备稳定可靠的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其性能指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依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17),参考广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沈阳市、福州市、惠州市、漳州市等地建设方案中硬件设施的配置情况,对“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硬件环境进行了规定。
6.3、安全体系
6.3.1、应综合评估平台各类安全风险,设计安全方案,开展等保定级和等保备案。
条文说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属于跨部门的应用系统,为确保平台和数据应用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等有关规定,应对平台开展等保定级和等保备案,从而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平台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具体定级要求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6.3.2、应建立由物理安全、主机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构成的安全保障体系,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结合广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沈阳市、福州市、惠州市、漳州市等地的建设方案,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等规定而制定。
6.3.3、平台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安全认证、系统日志、安全审计等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结合广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沈阳市、福州市、惠州市、漳州市等地的建设方案,对“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应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与规定。
6.3.4、平台应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可实施异地备份。
条文说明:参考《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GB/T 30318-201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2017)等规定而制定。
7、平台管理体系
7.0.1、平台管理体系应包含数据共享和更新维护机制、业务协同工作机制、运行维护机制,制定配套管理规定和政策性规范文件。
7.0.2、数据共享和更新维护机制应包含平台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和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条文说明:明确信息资源更新维护责任主体,数据的责任提供单位作为数据维护的主体,对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更新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障数据资源有序开放和共享。城市相关信息平台应开放和预留与本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快速导入、资源共享、交换更新。
7.0.3、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应包含项目储备机制、空间协调机制、部门协同机制。
条文说明:项目储备机制应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构建“五年规划-年度规划”的规划实施体系,建立近期建设和年度实施两级项目储备库,衔接规划实施与项目落实,以规划统筹建设,无缝对接项目生成,为有序高效推动城市建设奠定重要基础。空间协调机制以提前解决项目空间落地问题为目标,落实项目建设可行性,为项目审批提速奠定坚实基础。部门协同机制以部门协同流程作为沟通桥梁,为政府部门主动策划项目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科学决策。
7.0.4、运行维护机制应包含平台运行管理规定、平台维护操作规程。
条文说明:明确信息平台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相应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要求,保障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